Standard Terms & Conditions of Supply of Services Göbel & Partner Ltd
1.
1.1.
1.2.
1.3.
1.4.
1.5.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提供商提交有关该订单的采购订单。
1.6.
开始提供服务而达成的合同。
1.7.
求的时间内向服务提供商付款。如有必要,在服务提供商接受订单之前,订单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签字。
1.8.
务提供商向客户开具发票的该雇员在客户雇佣前四周的平均收费乘以合同期确定的周数。
合同期 | 周数 |
---|---|
0-3 个月 | 12 周 |
4-6 个月 | 9 周 |
7-9 个月 | 6 周 |
9 个月以上 | 4 周 |
2.1.
2.2.
2.3.
2.4.
2.5.
以进行改正,服务提供商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6.
修改或改进融入到服务之中。
2.7.
的任何必要信息,以使服务提供商能够按合同条款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客户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提供商
提交有关该订单的采购订单。
2.8.
订单时点为止其已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2.9.
共设施,并且对一切通常的风险投保了。
3.1.
3.2.
何产生的。
3.3.
为、罢工、火灾、水灾、机械故障、客户未提供或延迟提供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必需的材料、服务提供商的承包商或制造商未执行或延
迟执行任何工作,或者其他超出服务提供商能够控制的原因(不论与前述内容是否同类或同样性质),不论这些原因在合同订立之日是
否存在。
4.1.
价款按发票日的汇率转换成英镑或欧元,付款日仍为发票日后 30 天内。
4.2.
4.3.
4.4.
4.5.
4.5.1.
时间,更换派生产品时间以及超出服务提供商可以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等待时间)和用餐时间应包括在向客户收费
的工作时间之内。
4.5.2.
4.5.3.
4.5.4.
4.6.
5.1.
价格(即改变后的价格)在提供服务日是普遍的或正常的服务价格。
6.1.
方式明示或默示的,任何这样的条件、保证和陈述都应被排除。
6.2.
。
6.3.
6.4.
直接或间接地由于服务提供商或服务提供商应负责任的任何人的过失引起的:
6.4.1.
6.4.2.
6.4.3.
6.5.
他债务:
6.5.1.
6.5.2.
6.5.3.
6.6.
6.7.
6.7.1.
6.7.2.
6.8.
7.1.
事情、行为或事件造成的,那么服务提供商将自行决定弥补这一缺陷或者按合同价款的合理比例向客户退款,前提是在发现缺陷后 7 天
之内尽可能快地通知服务提供商。
8.1.
他方式不论是代表客户自己还是代表其他任何人、商行或公司,直接或间接雇佣或试图雇佣任何在合同存续期间代表服务提供商为客户
提供任何部分服务的人员。
8.2.
应的转会费。
9.1.
尽管服务提供商可能已经转让了该票据并取得了该票据的价值。
10.1.
11.1.
务完成。如果服务是重复性质的,供应商应继续提供服务,直到客户书面通知供应商不再要求服务或供应商通知其意图终止服务。
12.1.
于客户的信息而服务提供商确定该信息对客户不利,则服务提供商有权暂停进一步提供服务或以立即发生效力的书面通知改变条款(如
果有的话,是服务提供商和客户或客户关联公司或客户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中关于信用的条款),服务提供商可以采取
以下方式,或者自行决定,或者在延迟付款的情况下,将合同作为被客户不当拒付,并且这不损害服务提供商对已提供服务的收款权利
,也不损害向客户索取违约赔偿的权利。
13.1.
立即终止,而这不损害服务提供商对已提供服务收取服务价款的权利,也不损害服务提供商对这样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的权
利,尽管终止合同的决定可能是由服务提供商做出的。
14.1.
15.1.
16.1.
寄到客户最后知道的服务提供商地址,则视为已送达服务提供商。
17.1.
18.1.
管辖权,即服务提供商和/或客户可以向上述法院(即服务提供商所在地法院)起诉。
19.1.
条件和所有合同/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0.1.